重庆工商大学检测控制集成系统工程重庆市重点实验室
办公会条例
为了加强检测控制集成系统工程重点实验室的管理,保证实验室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办公会成员由实验室主任、常务副主任、副主任、专职研究人员、综合办公室主任等组成。并设办公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,秘书一名。
第二条 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杜绝个人独断专行。在重大问题上若有意见分歧,进行表决,求同存异,形成最后决议。
第三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,应提交办公会讨论,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。
第四条 办公会形成的决议,应在发扬民主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经集体表决,且赞成票超过办公会与会成员总数的2/3方为有效。
第五条 办公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,对不宜公开的个人意见或会议内容,应注意保密,不得擅自泄露外传。
第六条 办公会的主要职责
1.监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。
2.审议实验室年度计划、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。
3.审议并决定实验室年度财政预算与决算方案。
4.决定实验室岗位设置、人力资源分配方案。
5.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。
6.修改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。
7.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办公会由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,特殊情况下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。
第八条 正常情况下办公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讨论决定实验室的重大问题。如有需要,可临时召集紧急会议。
第九条 办公会议程由办公会秘书在会前征集、汇总,并在征得主任同意后确定。各研究人员如有重要议案或请求,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在会前交办公会秘书,报请实验室主任批复,以决定是否提请办公会讨论。
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,办公室秘书负责将会议所需的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办公会成员阅知,以使办公会成员就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。
第十一条 办公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,保证参加办公会会议的时间,因故
不能参加者,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。
第十二条 办公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、整理起草会议纪要、决议或决定等。会议纪要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实验室公布。
检测控制集成系统工程重庆市重点实验室
2011年6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