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庆工商大学检测控制集成系统工程重庆市重点实验室
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的科研功能,推进、带动实验室未来的发展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指导与项目评审机构,起学术领导作用。
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内知名专家、学者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3名,委员7名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聘任。本室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/3,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不少于1/3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期满可以连任,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实验室发展规划、研究方向;审议年度工作计划;评审开放课题;对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大事宜提供论证和咨询。
第七条 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。
第八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,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。
第九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。
第十条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。
第十一条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。
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,其它学术评审、学术交流等会议为不定期召开。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、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,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有召集会议,商讨、决定有关学术问题,签发决议等权利。
第十四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,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;形成决议,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表决通过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。在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期间,因委员之间意见分歧而不能形成有效决议时,学术委员会主任拥有最终决定权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,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会议纪律。
第十六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时,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,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执行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检测控制集成系统工程重庆市重点实验室
2011年5月23日